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