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依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