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