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四章 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