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四章 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依照本规定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