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四章 检查的程序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检查的程序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