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四章 检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检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