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

国防部及其所属单位,林业部门的森林,交通运输部门的火车、飞机、船舶以及矿井地下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