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第十一条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规范造成火灾损失的人,或者虽未造成火灾损失但经消防监督机关通知采取防火措施而拒绝执行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