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