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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一条 消防产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3日”、“5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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