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