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