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