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