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