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

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