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境内同业拆借;

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