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境内同业拆借;
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境内同业拆借;
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