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