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七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 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