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列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年度环保备案表;
下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
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
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该危险化学品的国内生产使用企业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
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