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