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