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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卫生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及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具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用于生产与检验的计量器具应按要求定期检定,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第二十六条 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车间环境卫生自检和产品卫生质量自检,不同产品生产企业的自检项目: 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检测记录及报告应当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该产品的失效日期后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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