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