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十六条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按照船舶装载手册或者船舶稳性资料,检查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发现不符合本规定情形的不得装运。 第十七条 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第十八条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前以书面形式确定装卸计划,并按照装卸计划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进行平舱。装载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检查并由船长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根据固体散装货物性质合理装载和积载。不相容货物之间应当进行隔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