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一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九十七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海警机构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日内完成。 第一百九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海警机构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一百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 第二百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海警机构认可的,海警机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已…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