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海警机构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确认并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节 目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