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第十二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进行分解;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图纸一般包括: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