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获取的海洋观测资料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存储、保管海洋观测资料,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海洋观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海洋观测资料数据库,实行资料共享。
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存储、保管、共享和使用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存储、保管海洋观测资料,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海洋观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海洋观测资料数据库,实行资料共享。
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存储、保管、共享和使用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