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违法事实成立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给予海洋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海洋行政处罚的,不予海洋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海洋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