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九十二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九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九十二条 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应当接受“井控技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