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督察工作规范(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督察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者督察工作需要,法制部门拟定督察工作方案,包括督察任务、督察方式、督察措施、督察人员组成及负责人等,经督察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向被督察单位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要求等。
督察人员应当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督察工作。
督察任务完成后,督察负责人组织编写督察报告,应当包括督察过程、认定事实、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督察报告应当征求被督察单位意见,对督察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被督察单位可以向督察人员书面反馈意见。
督察负责人将督察报告及反馈意见提交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报督察机构。
督察机构根据督察情况,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制发督察结果告知书、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督察通报,告知被督察单位或有关单位督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