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督察工作规范(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督察委员会对重大、突发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实行挂牌督办。具体程序是:
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海洋督察委员会批准。
以国家海洋局名义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完成督办事项,并将督办结果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应当根据挂牌督办情况和督办事项处理情况,发布督察通报。
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海洋督察委员会批准。
以国家海洋局名义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完成督办事项,并将督办结果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应当根据挂牌督办情况和督办事项处理情况,发布督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