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八条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督察文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作,主要包括:海洋督察通知书、海洋督察记录、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谈话笔录、查阅卷宗通知书、卷宗登记表、督察结果告知书、海洋督察意见书、海洋督察建议书、海洋督察通报、反映情况登记表、海洋督察卷宗移送书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