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七条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列席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督察机构制发卷宗查阅通知书; 被督察单位填写卷宗登记表,报督察机构; 督察机构确定拟列席的会议,制发督察通知书; 被督察单位将会议通知抄送督察机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