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督察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卷宗查阅程序如下:

督察机构制发卷宗查阅通知书,提出卷宗查阅要求,明确拟查阅的卷宗类别、时间段等内容;

被督察单位填写卷宗登记表,报督察机构;

督察机构确定拟查阅的卷宗,制发督察通知书;

被督察单位按要求向督察机构提交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