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进行计量,其计量数据作为应税污染物排放数量的依据。

纳税人对生活垃圾排放量应当建立台账管理,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