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正式验收后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等)向国家海洋局指定机构归档。海洋能资金项目取得的数据资料、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保密范畴的,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涉及海洋领域的,按照《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海发〔2012〕27号)、《海岛数据资料国家秘密目录》(国海办字〔2013〕34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