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五章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自验收等验收准备工作,后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开展正式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正式验收后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等)向国家海洋局指定机构归档。海洋能资金项目取得的数据资料、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形成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均应标注“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涉及工程示范的还应根据任务合同书和实施方案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