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及海区分局对海洋倾废记录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海区分局负责组织进行海洋倾废记录仪的安装、注册及监督检查。

各级海洋技术部门受各海区分局的委托,承担海洋倾废记录仪的年度检验以及通讯保障、信息管理等相关技术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