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倾倒作业结束后,原注册或登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时关闭或移除海洋倾废记录仪。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