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在三河口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