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口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