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三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