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