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码头,满足下列条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在该水域或者码头实施检疫: 具备管理和回收游艇废弃物、垃圾等的能力; 具备对废弃物、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具备相关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满足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和检疫处理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