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游艇在境内航行、停留期间,不得擅自启封、动用检验检疫机构在艇上封存的物品。 游艇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等,艇方应当放置于密封的容器中,在离艇前应当实施必要的检疫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