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六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六条 对需要废止或者已经失效的规章由海关总署明文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对新制定的规章可以替代旧的规章的,应当在新的规章中列出详细目录,明文废止被替代的规章。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