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应当由海关总署法制机构组织翻译,或进行审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五节